- May 23 Thu 20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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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旁穩定收租 高報金雞母 代租代管免煩惱
- May 23 Thu 201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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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繼承、受贈而取得的房地未來出售時會被課高額稅金嗎??
房地合一稅2.0
在105年1月1日以後贈與取得的房地產,出售時有極大可能需繳高額稅金
因在受贈或是繼承的時候,所謂的「成本」,卻是繼承或受贈當時房屋的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
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房屋的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往往比市價低很多,
- Aug 22 Tue 20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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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科技園區二期
- Jul 17 Mon 201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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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面積換算
可是學校及日常用的都是平方公分、公尺、公里,
到底怎麼換算???
簡單說 1平方公尺=1公尺X1公尺=0.3025坪
1公畝=100平方公尺=30.25坪
- Jan 07 Sat 201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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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 現在要怎麼處理呢??
畸零地意義: 畸零地 : 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北、南與高巿已刪此項地界曲折規定)
依我國建築法第44.45.4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
1.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2.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
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 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不得建築
- Jan 04 Wed 201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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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地自用出租 地價稅1%
財政部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課徵地價稅。
依據現行稅法,一般用地的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1%累進到5.5%;工業用地則享有特別稅率1%,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財政部表示,經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核准做為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只要確實做工業用地使用,不論出租或自用均不會影響其適用優惠稅率資格。
轉載自 2016-03-29 04:32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Aug 10 Sat 201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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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評點調高 拆遷補償增至270億元

2019-06-12 11:32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主持市政會議時宣布,實施多年的都市計畫拆遷補償評點由原來的10.6元桃高為12.1元,調幅達14.1%,包含航空城、中壢體育園區等區段徵收都市計畫都適用新評點,其中航空城蛋白區一期拆遷補償費用將由230億元調高至270億元。
據悉,大園籍議員游吾和、徐其萬認為評點調整是依照物價指數、建造成本等進行調整,桃園長期以來都沒有調整,評點值只有10.6元,反觀鄰近的新北已經調至14.8元,建議比照新北;但新北市明訂88年以後的違建不賠償,桃園航空城則是去年3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通過航空城都市計畫)之後違建才不賠償,導致航空城內清查的1萬550間房屋,違建竟然超過6成,即使提高評點,好處還是給違建拿走。
- Jul 12 Fri 2019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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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免徵與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方式分別:課徵、記存(課徵暫免繳納)、免徵、申請不課徵四種態樣,這四種方式的差異在於是否要繳納、前次移轉現值是否變更,以下分別說明:
1課徵 :一般的買賣方式是採用課徵方式 ,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土地增值稅,繳納後憑土地增值稅完稅單據到地政機關申請過戶,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
2.課徵暫免繳納 :在公司合併的情形下,消滅公司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存續公司,其課徵方式為仍依一般過戶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免予繳納,嗣下次移轉予他人時,再一併繳納 ,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其應繳納之稅款則已確定,將來稅率有所變動,仍應依原來的核定稅額繳納。
3.免徵 :免徵方式係指遺產中的土地遺贈,只要申報遺產稅,不必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繳納遺產稅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 。農地贈與也有類似的規定。
4.申請不課徵 :此方式是課徵與不課徵的組合 ,此種方式納稅義務人有權選擇課徵方式,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並提高前次移轉現值,也可以選擇不課徵方式,則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另外,一般在夫妻贈與不動產案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
- May 24 Fri 20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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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流 房貸龍頭唱旺房市

土銀董事長黃伯川昨(22)日分析,台商回流為房市短期利多,房價與房貸承作量均會上漲;
台銀總經理邱月琴表示,近來台南、高雄等地房市為「有感」復甦,台銀瞄準自住戶,
今年新增房貸目標上看1,600億元。
土銀昨日舉辦「校園黑客松競賽活動」頒獎典禮,董事長黃伯川受訪時指出,
- May 23 Thu 201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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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繼承、受贈而取得的房地未來出售時會被課高額稅金嗎??
自民國105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而所謂「實際獲利」,在買賣指的是實際的賣價扣掉成本(當初取得的買價)所得的獲利;但在受贈或是繼承的時候,所謂的「成本」,卻是繼承或受贈當時房屋的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因房屋的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往往比市價低很多,故由受贈或繼承取得的房地要出售移轉時,就會因取得成本低,「實際獲利」高,而被課較高額的稅,相當不划算。
依據財政部104年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解釋令指出,納稅義務人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二年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