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方式分別:課徵、記存(課徵暫免繳納)、免徵、申請不課徵四種態樣,這四種方式的差異在於是否要繳納、前次移轉現值是否變更,以下分別說明:

 

1課徵 :一般的買賣方式是採用課徵方式 ,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土地增值稅,繳納後憑土地增值稅完稅單據到地政機關申請過戶,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

 

2.課徵暫免繳納 :在公司合併的情形下,消滅公司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存續公司,其課徵方式為仍依一般過戶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免予繳納,嗣下次移轉予他人時,再一併繳納 ,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其應繳納之稅款則已確定,將來稅率有所變動,仍應依原來的核定稅額繳納。

 

3.免徵 :免徵方式係指遺產中的土地遺贈,只要申報遺產稅,不必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繳納遺產稅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 。農地贈與也有類似的規定。

 

4.申請不課徵 :此方式是課徵與不課徵的組合 ,此種方式納稅義務人有權選擇課徵方式,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並提高前次移轉現值,也可以選擇不課徵方式,則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另外,一般在夫妻贈與不動產案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調整成最新的公告現值,下次移轉予他人時,係以其前手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與不課徵之差異為何?試說明之。

 

(一)土地增值稅之免徵:

(1)性質:免徵為稅捐債務之免除

(2)目的:基於漲價歸公、公共利益考量。

(3)時機: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贈與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3.私有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4.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領回地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5.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7.新市鎮特定區土地協議價構時,協議價構成立,免徵土地增值稅。

       8.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時,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4)再移轉之原地價認定不同:

    免徵再移轉原地價以免徵土地增值稅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溢繳之稅款得否申請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

 

(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1)性質:不課徵屬租稅債務之遞延。

(2)目的:配合土地政策、特定事項處置,

        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時機:

   1.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農業用地依法作農業使用,移轉於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更新地區信託土地時,更新地區內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之土地,

    因信託關係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土地為信託財產,在規定之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5.依醫療法38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6.水利法97-1

(4)再移轉之原地價認定不同:

      原則上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一次移轉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惟農地於89年修正施行後, 以最近一次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或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溢繳之稅款得否申請退還: 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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