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意義: 畸零地 : 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北、南與高巿已刪此項地界曲折規定)

依我國建築法第44.45.4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
1.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2.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

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 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不得建築

省規則11(已廢,歷年來非畸零建地請照的主要問題) :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

經修法刪除後,各縣巿執行方式各異,但大多偏向只要基地非屬畸零地,即可逕為請照。

市府工務局說,原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由於間接限制鄰地建築,常遭民 眾詬病。
過去畸零地旁的土地欲進行建築時,因為必須合併畸零地,才可 取得建照,造成畸零地地主經常獅子大開口。
實施「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規 則」後,回歸建築法母法,今後反而是畸零地必須與鄰地合併,才能建築,否則只能劃為法定空地。

工務局副局長黃崇典表示,畸零地指的是基地面積不足、地界曲折者,
未來畸零地地主如果不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的最小面積,將不得建築,
畸零地所有權人若無法與鄰地所有權人達 成合併協議,可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市府申請調解,
將由工務局長 擔任召集人,設置畸零地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畸零地合併申請之處理程序:收件-申請文件審核-現場勘查- 有關單位會核-審核-核發合併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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